七、企业清产核资中升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允许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账。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科目。
八、大中型城镇集体企业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10%--30%,用于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转增流动资本后的税后利润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依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分配。
九、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提取公益金。
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1.为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集体工业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2.集体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3.集体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三年。4.集体工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十一、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6)45号文件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5--45年。具体折旧年限由企业在此幅度内选择,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二、除上述各项规定外,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鲁地税所字[1995]11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