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编1996年度
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鲁地税二[1996]15号 1996年12月1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做好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编审年度决算,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好1996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说明书要说明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及各项负债率等情况。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并对市直以上城镇集体工业、商业企业分别进行汇总,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其他行业和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是否汇总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四、参照财政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精神,做好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的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进行,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被其他企业整体接受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受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其标准应不低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受方企业从接受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
接受方企业受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五、为了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和技术,根据财政部《
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152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因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而交纳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排污费、加倍收费、罚款以及因未及时交纳排污费而支付的滞纳金等费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调整。
六、参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账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3号),企业土地估价结果按照基准价格的50%批复确认。企业过去已按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按评估后批复确认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单独入账,不计提折旧。批复确认后的入账价值高于其原账面价值的部分,在资产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如果评估后批复确认价值低于原账面价值的,原账面价值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