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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关于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处理问题
  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税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以前,可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暂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技术成果转让所得征免问题
  私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业务以及与此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征免问题按沪财企一[1996]70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扣除项目的处理
  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在税前列支超标准各项费用、工资或在税前列支资本性支出、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等不允许扣除项目,造成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高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调高其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税外,对这部分税款不得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和“先征后返”的政策。
  (十二)关于企业变更登记地结清缓征税款的问题
  私营企业因登记地迁徙,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而改变税务征收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结清企业的应纳税款,其中包括补征企业用历年结存的税后利润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部分暂缓征收的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的个人所得税。
  (十三)其它有关政策问题
  1.沪财企一[1996]123号文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私营企业不适用。
  2.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其他有关规定,如:坏帐损失的审批、出国人员费用列支等问题仍按沪地税四[1995]2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表
  (一)本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发,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997年5月15日前将汇总统计资料以及在汇算清缴中发现的典型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二)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虽不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但为了全面掌握了解本市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要求各税务机关对“带征户”年度经营的各类数据汇总,一并填报《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其中“销售额(营业收入)”按实填列;“应纳税所得额”以带征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除以33%的税率进行换算后填列;“利润总额”一般应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查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的纳税申报数时应认真审核,发现企业申报数有明显的逻辑关系或计算错误和未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期间或之后要组织一定力量重点抽查一部分企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征管法》及其它有关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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