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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私营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劳动保险的保险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夏令清凉饮料费及其它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在夏令季节因防暑降温购买清凉饮料而发主的费用,按6月至9月本企业月平均职工人数人均400元额度内按实在税前扣除。
  2.私营企业发生的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按本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人均185元额度内按实在税前扣除。对一些超支较多的特殊行业(如建筑业、化工业等)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超过上述规定额度150%的幅度为核定。
  3.私营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按每人每月39元标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私营企业对上下班需乘坐公交车辆职工实行交通费补贴的,按实际发生人数每人每月40元额度内按实在税前扣除。
  5.企业为业务经营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可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计算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支使用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私营企业按规定的比例、限额上缴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管理费以及参加工商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7.农村私营企业按不高于销售额或营业收入6‰缴纳的“以工补农”专项资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8.企业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实际缴纳的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关于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因经济业务需要,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包括民间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仍按沪税政四[1994]29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关于购买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的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购买国库券、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到期取得由财政部支付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企业被盗窃而造成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被盗窃而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报案手续,并造具资产损失清册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资产损失列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俟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处理后,按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偿款后的净损失,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结转“营业外支出”科目,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净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超过30万元须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批准。
  (八)关于资本性支出问题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调整下年度有关帐户。但私营企业在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过程中,单台设备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和计算机等可以计入成本、费用。这种设备作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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