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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本市私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6]19号 1996年12月19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局沪财企一[1996]12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根据本市私营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将1996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和政策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范围
  凡在1996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私营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即1997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沪财企一[1996]125号文所附的“上海市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企业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企业亏损弥补申报审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私营企业本年度计税工资总额应按沪地税四[1996]7号文规定的人均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按实列支;高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私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实行计件工资办法的仍按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按报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三项费用”问题
  有关私营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问题仍按沪地税四[1995]26号文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缴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和所附的投保清单,按沪社保业三[1995]10号、沪社保业三[1996]26号文规定的本市私营企业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比例计算的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1996年本市私营企业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1月至3月为460元、4月至12月为550元;缴费比例为20%,即每一投保者税前扣除数1月至3月为92元、4月至12月为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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