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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业企业跨省市经济合作项目信贷贴息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业企业跨省市经济合作项目信贷贴息的实施办法
(沪经运[1996]662号 1996年12月24日)


  为鼓励本市国有工业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以资产为纽带,积极开展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变“产地销”为“销地产”,现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工商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办[1995]72号)的有关精神,对本市国有工业企业实施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中,所需信贷资金给予为期一年一定利率的贷款贴息。具体贴息办法如下:
  一、贴息对象
  贷款贴息对象为在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中,负有合作项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地方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贴息条件
  1.企业为拓展国内市场,以资产为纽带的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项目的贷款资金。
  2.企业开展跨省、市经济合作必须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做到“生产有资源、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
  3.已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三、贴息额度
  经批准的工业经济合作项目实施后,给上海方企业部分贴息。
  贴息额度按有关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贷款利率,给予年度四个百分点的贴息金。
  上海方企业的信贷总额,不得超过核准经济合作项目的信贷指标,超过部分利息全部由企业负担。
  四、申请贴息程序
  1.在批准立项的跨省、市横向经济合作项目实施后,其上海方的母体企业向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申报,申报时间每年分四批即季末20日前申报贴息资金。其申报主要内容:
  (1)贴息申请报告。
  (2)填报贴息申请表(表样附后(略))。
  (3)合作项目的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4)与信贷总额相符的支付利息的单据。
  2.市经委对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市财政局核定后落实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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