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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0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
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地税一[1996]85号 1996年12月26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18号《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其他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的办法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函复中国银行的国税函(1996)618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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