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
(沪房地改[1999]0384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
经征询市住房委员会意见,现将《关于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关于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规范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公有住房的出售行为,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 [1994]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建国后至1996年底前竣工的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成套独用的高层和多层公有住房(除外销房、花园住宅外)均可出售,并按出售一般标准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规定计价。
二、1997年1月1日后竣工的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高于《上海市住房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的公有住房,在按出售一般标准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有关规定计价的基础上,应由配房单位以住房室内装潢和设备折旧(五年折旧,即年折旧率为20%)后的实际价格,向购房人收取装潢和设备费用。配房单位向购房人收取装潢和设备费用时,应向购房人开具“企业统—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统—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