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救济标准。对市直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人均月实际生活收入低于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者,按其实际生活收入低于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予以救济。
(四) 现由市民政、社会保险、工会等部门负责的救济对象按原来的办法执行。
三、救济基金来源
(一) 市财政编制预算每年划拨1000—`1500万元。
(二) 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从个人所得税增收部分中按50%提取救济基金。
(三)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1995)25号文件规定,企业失业保险费由1%提高到1.2%,其新增部分足额划拨到市救济基金帐户。原按工资总额1%提取的失业保险金,按其实际收缴总额的10%由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季度缴至市救济基金帐户。
(四) 根据国家劳动部《建立健全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意见》和借鉴外省市扶困基金的筹资办法,广泛开拓筹资渠道。
(五) 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资助捐赠,港、澳、台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六) 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四、操作和实施程序
(一) 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救济金的发放。每月10日前由困难职工所在企业统一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救济基金委员会审批。发放救济金实行有偿借用的方式,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时偿还。
(二) 救济对象要如实反映个人实际收入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坚持政策公开、救济金额公开、救济对象公开的原则,接受群众的监督。对隐瞒家庭收入,冒领社会救济金的,一经查出要立即取消救济,追回多领的救济金,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三) 凡符合救济条件的企业,都必须及时、足额地将救济金发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或拖延,违者,一经发现,在追回救济金的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保证措施
(一) 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解决职工群众的生活困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成立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救济基金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救济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具体负责救济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救济对象的调查、审核和救济金的发放等具体事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二) 为加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基金统筹和借用的审核工作由市救济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存储、专项列支。基金使用的监督由基金委员会监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