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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简称“代售户年检”,下同),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原已核定的代售户,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其代售户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保留的制度。
  第三条 代售户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四条 代售户年检的内容
  (一)代售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审核代售户的名称、地址、资格条件,以及上一年度印花税税票实际代售金额。
  (二)财务核算情况。包括审核账户设置是否齐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印花税税票的领存、销售、结报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
  (三)管理情况。包括审核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印花税税票的保管及违章情况。
  第五条 年检结论包括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取消代售资格。
  (一)对符合代售条件的代售户,由区、县和直属分局出具《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见附表一(略:))继续保留代售户资格。
  (二)对不符合代售条件的代售户,暂缓通过年检,在二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下达《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结果通知书》(见附表二(编者注:略))。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的,再给予代售户资格,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代售户的资格。
  第六条 代售户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年度终了,代售户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三(略))按申请表中各栏项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所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后,对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第八条 代售户《年检申请审核表》、《年检合格证》由市局统一制订下发。
  《年检合格证》由各税务分(县)局凭市局地方税处的领用通知书(见附表五(略))到市局票证仓库领取,领取后应做好登记。
  第九条 代售户年检收费标准由市局统一确定。代售户在参加年检时,一次性交纳年检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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