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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上海市
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64号 1996年11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地[1996]61号《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征收管理,决定从1997年起开展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简称“代售户年检”,下同)。现将《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对1997年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工作作如下布置:
  一、本市所有在1996年中被认定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61号)的规定条件,重新取得《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代售户,均要参加代售户年检。
  二、1997年代售户年检工作从1997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
  三、年检结束后,发给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分别编号。编号统一为六位数字,前两位数为各区、县局的识别号(各单位代码见附件二(略));后四位数为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号,不得重复。如直属一分局从41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
  《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应分别编号。“通知书”均为一式四份,一份送市局地方税处、一份转税政科、一份转税务所、一份给代售户。
  四、《年检合格证》由各税务分局凭市局地方税处的领用通知书,到市局票证仓库领取。领取后应做好登记,俟年检结束后,税政科应将发证情况于7月31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地方税处。
  五、各单位应将年检情况汇总后,填报《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略)),于7月31日前报市局地方税处。

  附件:

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的有关补充规定,为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简称“代售户”,下同)的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税票的代售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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