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需要占用耕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并签具规划选址意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区内按规划统一调整土地、安排用地和进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村庄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综合配套,合理利用,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三章 村庄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不服从统一规划安排用地的,不批准其用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村庄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用地计划和定额标准管理,不得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住宅,其申请用地和批准用地手续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其中在国道、省道、县道控制线外的50米以内建住宅的,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需使用集体土地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申请用地与批准用地手续,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审批权限按照《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