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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可以集中建设的,不得分散建设;可以利用荒山荒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八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村庄规划确需占用部分耕地的,应当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第十条 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规划村庄时,应选在公路的一侧控制线以外进行;原有的夹公路村庄,不得再沿公路两侧发展。
  第十一条 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布点;村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二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各项建设。
  村庄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住宅、乡村企业与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村庄总体规划,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的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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