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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21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袁汉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庄规划与建设用地管理,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规划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整与安排用地、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与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与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六条 村庄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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