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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6)[失效]

  (3)为了配合劳动部门对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试点工作,根据劳部发[1994]419号文件精神,对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96年以前批准改制的,减免税期从转制之日计算),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改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以确定其是否真正转制。今后,劳动部还将陆续下发试点名单,具体情况市局将另发文件。到目前为止,已转制的试点企业名单如下: 

	企业名称           转制时间      纳税地点  
	①西内家俱店         94.8.9       西 城  
	②华兴玻璃店         94.6.8       西 城  
	③德胜建筑工程公司      94.6.8       西 城  
	④新街口水电队        94.6.8       西 城  
	⑤北京合力电信集团      94.5.13      西 城  
	⑥北京市光环电信集团     95.11.10      西 城   
	⑦北京西郊友谊商场      96.6.28      海 淀  

  本条政策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关于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集体企业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改制实现后,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评估机构的有关评估资信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方能认可,并进行有关的财产处理审批事宜。主 题 词: 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通知。

  附件:

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头明确的问题 

  1、关于挂靠中央各部门、总公司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3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因此,凡地方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包括挂靠在中央各部门、总公司的地方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  
  2、关于新办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城服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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