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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6)[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55号 1996年12月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前扣除取暖费的问题  
  凡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取暖费,允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计税工资包括的内容:  
  计税工资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各类补贴、津贴(不包括有关部门规定发给特殊工种岗位的津贴,如有毒、有害、高温、冷库、高空、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三、关于原核定国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凡原按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规定实行两档照顾税率的国有微利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劳动就业服务务企业的有关政策问题  
  根据1996年度全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精神并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明确:  
  (1)市局京地税企[1994]172号文件中规定:“集体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不计算在待业人员之内”,为了妥善安置集体企业的待业人员,扩大就业门路,对区县局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下岗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也可以计算在“待业人员”之内。  
  (2)为妥善安置待业人员,解决企业人员分流问题,现明确:凡被劳动部门认定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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