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取得退职费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581号 1996年12月1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了便于掌握,进一步明确计算方法: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月工资、薪金收入为标准,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如低于6个月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征税,如高于6个月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