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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账鉴证报告试点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账鉴证报告试点的通知
(大地税所[1997]第37号 1997年1月13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强所得税的征管,强化税收行政执行监督和稽核审计手段,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确保企业所得税正确、及时、合法地缴入国库,经市局研究,决定在部分企业中试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账鉴证报告制度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主要内容。试点企业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必须附送注册会计师的查账鉴证报告;汇算清缴期过后,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稽核审计。
  二、试点企业的范围。参加试点的企业暂在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选定。具体由直属一、二、三、四分局在管户中各选择三十户代表不同类型的企业参加试点。
  三、中介机构的选定。参加1996年试点企业查账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需经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培训辅导并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试点企业委托进行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
  中介机构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查账鉴证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比照辽财字(94)151号文件的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双方能够接受而且比较合理的范围内,根据查账鉴证企业的规模、工作量等实行情况收取和支付。
  四、度点企业可选择已确定具有查账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为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试点企业不得选择委托同一个主管部门中的中介机构为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鉴证。
  五、中介机构受试点企业委托,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鉴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定进行。注册会计师对试点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查账鉴证的主内容是:年度收入总额及其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境外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关联企业往来等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计算,应补(退)所得税额及其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各项内容填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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