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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
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32号 1997年2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 
  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
  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
  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四、核查要求
  责任科室在接受函件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最少两人)到实地核查,并按照有关文件、法规以及来函的要求,逐项核实,认真查处。不允许将企业账簿及有关资料调至局内进行简单的核对,坚决杜绝敷衍塞责,提供虚假情况。
  五、回函要求
  1、责任科室在核查结束后,把核查结果填写在“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上(其中一份由责任科室留存),连同检查报告及函件的原始资料一并转交给票证科或选案科,经局领导审阅后,将核查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承给对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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