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96年度汇算清缴中暂不填报);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见附件4);
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主表、相关附表、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会计决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主要有: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存货表;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6)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7)外币资金情况表;
(8)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9)利润分配表;
(10)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表;
(11)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12)制造费用明细表;
(13)销售费用明细表;
(14)管理费用明细表;
(15)营业外外支明细表;
(16)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17)年度应纳科所得额调整明细表(见附件5)
7、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经审核、认定不列入年度汇算清缴范围的企业,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期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附表、有关纳税报表、资料等。
对未按期申报、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报或重报,并予以处罚。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5月底。
第二阶段为清缴入库阶段,时间从汇算清缴年度次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
该阶段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对汇算清缴结果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 认定手续,及时向纳税人下达《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6)。对按《通知书》规定应补、退税款的企业,应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进行补、退税。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或屡催不报、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应按
《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应依据税收法律、规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进行汇算清缴;对收到《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有关补税手续的企业,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应按照
《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