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第070号 1997年2月17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试用了省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以下简称《规程》)。根据试用情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局对《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为各地所辖汇算清缴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论企业盈亏,所得税是否处于减免期,以及总机构设在辖区内而分支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外。对处于筹建期间、尚未投产经营,以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预收款申报缴纳所得税且完成房地产项目销售计划不足95%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主管涉及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
第三条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申报阶段,时间从汇算清缴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资料主要包括:
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见附件1);
2、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见附件2);
3、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