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996年11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中、外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下列合同纠纷或争议可申请本会仲裁:
(一)经济贸易;
(二)金融、保险、证券、投资;
(三)技术转让、知识产权;
(四)房地产、工程承包;
(五)海事海商;
(六)其他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本会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本会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第五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本会仲裁的协议。
第六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灭失,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依法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当事人选定本会仲裁,即视为同意本会按本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