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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垦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垦企业实行
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6]112号 1996年12月4日)


  为了进一步支持国有农垦企业的发展,经市府同意,对本市国有农垦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实行先征后返的扶持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返的范围:
  1.由市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垦系统国有独资企业。
  2.由三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垦全资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的企业,按农垦投资比例返回。
  二、不列入先征后返的范围:
  1.原工商登记为国有企业而实际已为非国有企业、实收资本不到位的企业、由个人承包企业、以大部分经营场地出租给外系统单位或个人经营而自己经营不足50%的企业、由外系统承包的企业;
  2.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与自然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3.股份制企业、社会团体举办的企业;
  4.从事期货经营的企业;
  5.非三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垦系统企业;
  6.未能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情况表”和提供有关资料审核的企业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有关政策不宜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
  三、返还比例:
  1.农场缴归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农场。
  2.直属公司(农工商集团总公司除农场以外的直属子公司,下同)所属全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80%的比例返给直属公司,20%返给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3.农垦全资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农垦企业的投资比例返还农场、直属公司。投资比例按协议、合同、章程所确定的比例,实际投资比例与协议、合同、章程投资比例不一致的按最低原则确定。
  四、返还资金的用途:
  1.返还农场、直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作为国家资本,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国家资本公积”科目单独核算、反映。
  2.返给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专户存储,并在当年全部专项用于扶植困难农场。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应制定该项资金的使用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资金使用应商市财政并接受财政监督。农场收到此项资金也列入“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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