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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企业建立内部财会管理制度需向财政部门上报备案内容的通知

  六、其他类
  1.内部审计制度。特别是经营者离岗之后的审计情况应及时报财税机关备案。
  2.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实施新税制之后,企业制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3.外币业务管理制度。记账本位币的确定,期初、期末汇率的选定,汇兑损益的处理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4.企业组织体制发生变化,如改制、改革,涉及到财政税收政策,改革方案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5.现代企业制度返回所得税,实行延续政策返回的流转税,返回税款的使用等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6.企业财会机构内部分工情况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七、制约措施
  为确保上述备案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使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快速建立,现将有关制约措施明确如下:
  1.对企业制定的有关财会管理办法,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的,企业应及时上报。财税部门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备案内容,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备案内容不符合《两则》、《两制》规定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在2个月内进行修改,然后再报主管财税机关重新备案。财税机关在收到企业备案内容2个月内没有答复的,企业可根据备案内容执行。
  2.对内部财会制度不健全及不上报财税机关备案的企业,税务部门作为其会计制度不健全,给予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年检时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3.由于内部财会制度不健全或未及时上报财税机关备案的,超标列支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盈利企业应计算补交所得税;亏损企业超标准部分调高纳税所得额,减少亏损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占计算出的所得税部分,处以一定的罚款。同时对这类企业要求限期予以整改,否则暂缓返回各类税款,停止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4.由于内部制度建立不健全或备案不及时的,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责任。内部财会制度不及时制订和上报备案的,经检查考核之后,仍不合格的单位财会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不得其参加高级职称的评定。
  5.建议有关部门将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办法的制订实施及上报财税部门备案的内容列入对企业的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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