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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企业建立内部财会管理制度需向财政部门上报备案内容的通知

  (1)在建工程项目已经投入试生产1年,但未办理工程决算,转入固定资产的,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以促进及时交付使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2)在建工程报废或毁损必须由在建工程负责部门报请企业领导及上级鉴定批准后,财会部门在办理清理及转账手续前,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企业对外投资中所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2)对外投资核算制度。对外投资评估经国资办确认的报告,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在投资实际拨款时,应作的账户处理及计价标准上报机关备案。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具体规定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办法。
  (3)投资权益管理和财务处理办法。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是否拥有实际控股权,可以分别采取成本法和权益法。对投资权益的内容应具体明确,特别是对收益中已纳税情况进行说明。
  (4)投资损失的备案内容。企业因投资失误或者被投资企业关闭,造成投资损失,在清理过程中应预先上报财税机关备案。列入当年损益的,应报请财税机关批准。
  (5)递延投资损失的管理分摊办法。企业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和账面价的差额,应列入“递延投资损失”科目核算。其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合营期或不短于10年平均分摊,企业一旦确定分摊方法不得随意变动。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转销汇兑损益、待摊费用管理制度方面。
  (1)管理和核算前范围;(2)计价或计算方法;(3)摊销期限、摊销方法,一旦确定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6.坏账损失管理制度方面。
  (1)坏账必须按规定经过企业或财税部门批准。
  (2)坏账损失核算办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方法。
  (3)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标准。坏账损失采取备抵法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应收账款的余额提取坏账准备。企业确定的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应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二、负债类
  1.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核算的范围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2.应付福利费不敷使用时,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3.应交税金的管理办法,特别是欠交税金压欠计划,滞纳金的账户处理办法,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4.预提工资的计提标准,年终清算之后补提工资的账户处理办法,应报财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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