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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企业建立内部财会管理制度需向财政部门上报备案内容的通知

  (2)存货领用及发生的计价方法。领用或发生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应在年度开始执行之前报财税机关备案;一旦选定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应在第二年开始之前报财税机关批准。对采取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按月结转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方法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3)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可以采取一次摊销,分期摊销法,企业应根据价值的大小、使用期限的长短以及每月领用数额的均衡性等特点,自行选择摊销方法。
  (4)存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处理,为了确保企业流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账实相符,企业必须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在进行账务处理前上报财税机关备案。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方面。
  (1)固定资产目录,上报财税机关备案。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标准,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是列作固定资产管理还是低值易耗品管理,应结合行业或企业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并据此认真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残值标准。
  企业应根据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合理确定折旧分类,并结合企业技术进步、承受能力以及生产经营特点等,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企业应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定具体的折旧方法。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快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具体明确快速折旧办法的机器设备范围,并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种快速折旧方法。
  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区间内确定的残值率以及预计净残值确需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区间的,应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财务处理办法。主要指费用预提或待摊或一次性摊销的办法,并确定预提金额或摊销期限。
  (4)固定资产清查出的内容,需报财税机关备案。在清查过程中,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转销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前,应报经财税机关备案后,再作增减营业外收支处理。
  3.在建工程管理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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