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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企业建立内部财会管理制度需向财政部门上报备案内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企业建立内部财会管理
制度需向财政部门上报备案内容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111号 1996年12月9日)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标志着以《两则》为统帅,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为主体,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企业财会制度体系已经建立。
  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不仅是整个企业财会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企业建立内部的财会制度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是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促进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最有力保证之一,也是行使财政监督、依法征税、服务企业的一种手段。贯彻执行《两则》、《两制》以来,大部分企业已经建立起适合各自特点的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及时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但在一部分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备案上,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财会管理制度备案内容不齐,造成在《两则》、《两制》的执行上偏差;二是部分企业经济体制发生变化后,重新修订的财会制度不及时上报备案,造成盈亏计算上的不实;三是部分企业财会处理随意性,财政税务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则》、《两制》,及时沟通企业财会管理的信息,有利于协助企业不断健全内部财会管理,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现将《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需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的内容》印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所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书面告诉我局。
  以上备案内容在地方国有工业、交通、城市、公用、工业供销、外贸企业中试行。

  附件:

企业内部财会管理制度需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的内容

  一、资产类
  1.存货管理制度方面。
  (1)存货记账的方法。现行制度规定存货的记账方法,可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企业根据存货品种繁简情况自行选择,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采取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计划成本在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需调整计划单位成本时,应事先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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