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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加强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
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加强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6]304号)


各区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各金融机构: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相互协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年检意识,强化年检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是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企业年检时间。凡上年度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有年检标识或盖有年检戳记,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二、年检期间,各有关部门协助工商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企业年检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强企业年检意识,促使企业自觉主动参检,提高参检率。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工作和日常管理中,应严格审查企业是否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对已经依法注销、吊销的企业不再予以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和换证,并停止售予发票,已出售的应及时收缴、清税。各级工商与税务机构应加强日常联系。
  四、各金融机构在开户企业核发《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贷款许可证》等凭证时,应将企业是否通过年检作为发证的主要依据。
  各金融机构对未参检及注销、吊销的企业应停止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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