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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申办户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
申办户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府办[1996]228号 1996年12月19日)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厦府(1996)综1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购买新建商品房申办户口及境外人士购房办理出入境签证手续的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包括台湾居民、港澳同胞、华侨的代理人;下称“个人”)购房申办入户的程序。
  (一)凡购买成套住房、商场、写字楼的个人,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2)本人身份证(属代理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业主同意代理人申办户口的证明),到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领取《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户口登记表》一式五份,按该表的栏目如实填写后,报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按厦府(1996)综192号文进行核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个人、市建委综合开发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公安局户政处、粮食部门各存一份,方可申办入户。
  (二)申办入户对象除应持上述《登记表》外,还应持《房屋产权证》(如《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可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如个人购买商场、写字楼,除了持有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在厦自有住房的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个人购房合同、发票及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和粮食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公安局户政处和粮食部门在核定入户的对象及人数时,应严格按厦府(1996)综19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关于外地来厦开办企事业的单位(含境外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内联企业、外地驻厦办事机构。下称“单位”)购房申办户口的程序。
  (一)凡购买成套住房、商场、写字楼的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入户对象的人数、户数并编造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口所在地、随迁人的关系]),到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按户领取《单位购买商品房办理户口登记表》一式五份,按该表的栏目如实填写后,报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按厦府(1996)综192号文的规定进行核准并加盖公章后,由申办入户对象、市建委综合开发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公安局户政处、粮食部门各存一份,方可申办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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