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确保各项政策规定平稳顺利落实到位,并在依法征税前提下做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对界定工作的管理按如下做法:
主管税务所在核定代表机构各项业务活动性质与范围的基础上,提出对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的基本结论,经税务所长审核签字后,报送业务科对政策适用情况审定。
三、界定工作要结合对代表机构进行全面清查、税务检查、调整的政策及要求进行。
1.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清理、检查代表机构的规定中提出的新的要求,也要结合在界定工作中一并处理好。具体操作中要按照本通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6号)有关规定办理。
2.此次界定工作结合我分局的税源清理工作和上级机关清查、调整的要求进行清理和界定。对原已定为征税户的,还要对其应税业务活动进一步展开界定工作,对原已判定为非征税户的、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新开办的、要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对界定为应税户的依法进行征收和管理。对不符合征收营业税条件的代表机构由企业提出申请(资料)严格审核,逐级审批。亦应按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事宜。
3.此次对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的界定工作,要求工作精确度高,争取界定一户即完成一户。在保证税法正确执行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反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四、关于界定工作与市国税局方面的协调问题。
1.发生政策征管等方面的协调问题,原则上由业务科协调,具体业务问题会同有关对应科室协调。
2.发生在界定工作上的对外协调及其管理工作,是完成界定工作的重要保证之一。各有关科室要做好工作,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所落实界定工作。
五、关于代表机构三种征税方法的核定,审核及层报程序。
为减轻纳税人多次办理有关手续的负招,也为我们简化程序,节约时间,严格我们的征收管理工作,代表机构征税方法的核定工作与此次界定工作结合在一起,一并办理。为此要求;
1.对代表机构征税办法的核定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所指定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外字第05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