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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凡在市、区县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工作的企业,其“入库级次确认单”均由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归集汇总,并于每年7月2日、12月20日送市国税局计会处及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同时,确认部门应将“入库级次确认单”交企业一份留存。 
  (三)市国税局计会处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收到入库级次确认单后,应及时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各区县国税局和各区县支库。 
  (四)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方出资中含有地方股份的企业,北京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中方出资中含有中央单位股份或地方各级之间互含股份的企业,其“入库级次确认单”应在财政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留存备案。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五)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按财政部规定,海上石油和金融保险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确认,其他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由北京市财政局进行确认。
  三、关于“入库级次确认单”“入库级次确认单”一式五份,由确认部门开出,确认部门、备案部门、市国税局、国库、企业分别留存。财政部门开出的“入库级次确认单”是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入库级次的依据,也是税务部门解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税务部门若发现确认入库级次有误,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由确认部门重新确认。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确认工作,避免出现混库现象。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在予以纠正的同时要严肃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确认的入库级次结果作为调库依据。
  附:1、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单(略)
  2、有关“入库级次确认单”在财政部门之间传递的说明
  3、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汇总表(略)

  附2:

有关“入库级次确认单”在财政部门之间传递的说明

  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于中方出资中含有北京市地方单位 (市、区县)股份的企业,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入库级次确认汇总表”,连同企业“入库级次确认单”一至两份于每年7月2日、12月20日送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和市国税局计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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