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合[1997]2802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亦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1月20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确认入库级次的时间
(一)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办理财政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在1998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以下简称确认工作)。
(二)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包括新成立的企业,已经成立但未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须在其领取财政登记证之日起30天内完成确认工作。
(三)企业发生更改名称以及中方股东不同比例增减资本、转让股权、改变原利润分配比例等涉及中方股东分配比例变化情况时,须在办理变更财政登记之日起30天内完成确认工作。
二、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现行财政登记管理办法,采取企业在哪一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工作的办法。
(一)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由专员办事处负责确认工作,并将“入库级次确认单”于每年7月2日、12月20日送市国税局计会处及国库,同时交企业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