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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5、有关证据资料,主要包括询问笔录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第七条 稽查案件的税务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分类排列后,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逐页编定页码;
  2、登记卷内目录;
  3、填写案卷封面。案卷封面的主要项目有:年度、案件分类、立案号、检查对象、立案、结案日期、归档日期、保管期限;
  4、填写案卷卷底。卷底放在全卷材料的最后,用以说明全卷材料变动、使用状况;
  5、进行案卷装订。稽查案卷装订前要对卷内文件进行核对检查,附在卷内的信封,需展开平放,并保留邮戳、邮票。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1、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案件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向司法机关移送或备案的,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3、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4、对超过上述二、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由管理案卷的人员列出清单,经主管局长审查批准后,派专人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第九条 案卷管理及使用
  1、稽查案卷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案卷,注意防火、防潮、防虫、防蛀、防尘等,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保证案卷的完好无损。
  2、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稽查案卷,要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查阅人员填写《案卷查阅登记表》(格式由各区、县局自定、自印)。
  3、外单位人员查阅稽查案卷,需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查阅。
  4、查阅稽查案卷,应在案卷存放地点进行。查阅的案卷要细心保管,不得在文件上涂改、勾画,更不能私自拆散、撤换。
  5、需复制抄录或者借阅案卷,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稽查案卷封面、目录、封底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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