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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

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提高稽查专业案卷质量,严防案卷遗失,泄密损坏,更好地为税务检查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由稽查机构立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管理。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结案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已足额入库),查办单位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税务文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并在60日内立卷、归档。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划分为三类案卷,即A类:专案稽查案卷;B类:专项检查(含税收大检查)案卷;C类:日常检查案卷。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按检查对象,分别立卷,分类编号,一案一卷,并做到案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内容规范,装订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卷税务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检查顺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分类排列:
  1、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备案表:
  2、公民举报材料;
  3、各种工作报告,包括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执行报告及有关入库凭证;
  4、各种涉及税务检查的决定书、通知书、证明、委托书、移送书、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以及相关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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