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时经营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或逃避纳税等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可先办理扣押商品和货物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税务人员执行。
(八)对代征税款单位和代征人员违反税法有关规定和代征协议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率以及其他违反税法和代征协议规定的行为,委托单位将令其纠正并视情况解除代征税款协议,取消其代征税款资格,同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代征税款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对已委托的集贸市场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向委托代征集贸市场选派一定数量的税务干部负责委托代征工作。
(二)协助代征单位对代征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和考核,择优录用合格人员上岗征税。
(三)为集贸市场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四)在代征单位的配合下,为纳税人核定征税定额和定期调整征税定额,核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
(五)督促代征税款单位按规定严格《北京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手册》的发放使用。
(六)组织汇总上报委托的集贸市场有关情况报表。
(七)对代征税款单位代征税款情况和专用凭证使用、违章处罚报审手续等实施监督、检查、总结、评价。
(八)制定“代征人员执法标志”(市局统一印制)的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委托代征税款单位按规定代征税款,应付给代征税款单位手续费,手续费按代征税款的5%付给。主要用于支付代征人员报酬、奖励,以及其它代征税收管理有关业务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委托单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税第 号
立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地址: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