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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代征税款单位必须按下列范围代征税款:
  (一)对委托的集贸市场内的各类纳税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税款单位代征税款时,在严格发票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可一并办理普通发票填开业务。
  (三)定期开展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情况,并向委托单位提出有关调整定额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代征税款单位代征税款时应负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订立雇用代征人员代征合同。
  (二)对代征人员聘用、培训、管理。
  (三)对税收专用票证使用、登记、管理。
  (四)定期监督、检查代征人员依法行政。
  (五)应制定有关管理制度,保证代征税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集贸市场实行委托代征税款后,对原在市场内协助征税的协税员统一划归代征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代征税款单位和代征人员要在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税款。
  (一)代征税款单位代征税款时,应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不同分别采用申报定率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等方式按月或日(次)征收税款。
  (二)代征人员执法征税时,必须双人上岗,佩戴集贸税收执法标志。代征人员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时,必须单独填开通用完税证或其他完税凭证,交纳税人保存。不得收税不开票,以其他名目开票代替税票或将所征税款滞留或留作他用。
  (三)代征税款单位代征的集贸市场税收应严格按征收税种分别缴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委托单位和代征税款单位均不得自行划定代征税款的入库比例。
  (四)实行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按月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统一使用《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手册》。
  (五)代征税款单位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有关规定,设置专人对票证的使用、填开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在代征税款单位或集贸市场内设立填开普通零份发票窗口。
  (六)代征税款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的税款必须按日汇总填开缴款书,解缴入库,对遇有特殊情况当日办理有困难的,应在次日内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七)代征税款单位履行代征税款义务实施税务检查,对税务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应由代征税款单位报请委托单位批准,由税务人员执行,代征税款单位不得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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