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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房产税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
房产税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一[1996]第120号 1996年12月1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有关税收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凡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增值部门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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