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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采取定额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税款数额情况,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年度申报、简并征期、合并征收”的原则,另行确定其纳税申报期限。
  第三十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纳税申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三十一条 短期临时停业、歇业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在停业、歇业前三十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停业、歇业期间停止办理纳税申报。但在恢复营业时,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恢复办理纳税申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在恢复营业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申报人上期或同期应纳税额核定其应缴税额,并填写《延期申报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申报人,由申报人按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待实际申报后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收处罚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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