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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上门申报纳税方式有关未尽事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纳税申报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税务所是受理纳税申报并征收税款的单位,负责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查和直接组织税款入库。
  第二十五条 税务所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核定其纳税申报方式并保证供应税务登记表、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邮寄申报申请表和全国统一税收缴款书及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等。
  第二十六条 纳税申报方式按下列规程确定:
  1、确定纳税申报方式。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其经营范围、纳税基础资料,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纳税申报方式。
  2、确定应纳税各种。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纳税申报方式确定其应缴纳的税种。
  3、办理审批手续。税务机磁对申请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申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税务所应对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征税款报告表等纳税申报表(报告表)进行统计、归档。

第六章 纳税申报期限

  第二十八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资源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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