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有关未尽事项:按照《邮寄申报暂行规定》和《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九条 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到指定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税种纳税申请表或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简称上门申报。
第二十条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邮寄申报方式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新办企业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纳税申报。
对尚不能正确履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或者纳税申报不够规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培训、辅导、认定后,逐步过渡到实行邮寄申报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上门申报的方法。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须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工资和收入证明;
5、境内外公证机构出据的有关合法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时,须如实填写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有关合法凭证及与代扣、代收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等。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代征人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时须如实填写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报送有关完税凭证。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持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及有关凭证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申报表(或报告表)上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