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邮寄申报是财务制度健全、核算水平较高、纳税比较规范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在自核自缴基础上实行邮寄申报。
实行自核自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方式。
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方式的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方式。
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的代征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方式。
第十二条 邮寄申报纳税方法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或按照扣缴(代征)税款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同时将自行填好的纳税申报表或者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利用邮政手段实行邮寄申报。
第十三条 邮寄申报时间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须自愿填写《邮寄申报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方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实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项目要填写齐全,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税务所存档,一份由征管法制科存档。
第十五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涉及的税种在申报时不得既邮寄申报又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未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第十六条 邮寄申报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和印有“地”字样的全国统一纳税缴款书。
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只限用于邮寄“邮寄申报”各应申报税种的申请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的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纳税缴款书的格式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统,印制,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