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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照常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根据《暂行规定》和《总体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税款征收方式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即初始申报、邮寄申报和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
  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确定其相应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所辖各税种纳税申报规定的制定、解释,组织实施,监督执行,管理检查及违章处罚。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初始申报方式

  第六条 初始申报是纳税申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中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各税种(费)的税务登记情况,称为初始申报。
  初始申报是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更好地加强地方税(费)的税源监控工作,将纳税申报工作提前至税务登记环节,是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税收状况、监控税源的初始环节。因而为便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项、减少办税环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税务登记表》增设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各税种(费)的税源情况的内容,即纳税申报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初始申报时,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报告人留存,其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章(或验章),三十日内将《税务登记表》和《纳税须知》及有关凭证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 初始申报方式有关未尽事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邮寄申报方式

  第十条 实行邮寄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利用邮政手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并直接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称为邮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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