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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6]564号 1996年12月1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纳税申报管理,确保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方案》和本市地方税收征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部门及地方税务机关所辖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人。
  地方税务代理机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按照被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向被代理人经营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条 凡属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所辖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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