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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失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由全国和市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的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全国和市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和物价补贴全额发给。
  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标准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分别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市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由企业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
  4.致残一级至三级,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分别为50%、40%、30%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或致残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五)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1.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直到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3.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5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后旧伤复发死亡的,为2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因病死亡的,发给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不享受直系亲属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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