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
(一)企业发生符合《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工伤事故,应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统计、调查和批复。
(二)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工伤范围(一)5的事故,应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并在2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调查处理报告书》(见附件一(略)),附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查。区、县劳动局应在接到报告书的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三)企业发生职业病,应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并在2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职业病调查处理报告书》(见附件二(略)),附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史证明材料和职业病诊断结论,报市劳动局复查。市劳动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四)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工伤范围(不包括本通知工伤认定(一)、(二)、(三)的工伤事故)的重伤以上事故,应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沪劳保发[1993]57号),在2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伤害程度和事故处理意见,并附与事故相关的材料(如事故主要情节的调查材料、证人证明材料、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军人因工、因战残疾证件、病情诊断材料、因工出差证明材料、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复查。市、区、县劳动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除按本条(四)执行外,还应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区、县劳动局应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批复认定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