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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失效]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
  (一)企业发生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工伤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统计、调查和批复。
  (二)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工伤范围(一)5的事故,应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并在2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调查处理报告书》(见附件一(略)),附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查。区、县劳动局应在接到报告书的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三)企业发生职业病,应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并在2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职业病调查处理报告书》(见附件二(略)),附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史证明材料和职业病诊断结论,报市劳动局复查。市劳动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四)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工伤范围(不包括本通知工伤认定(一)、(二)、(三)的工伤事故)的重伤以上事故,应即以电话等形式快速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沪劳保发[1993]57号),在2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伤害程度和事故处理意见,并附与事故相关的材料(如事故主要情节的调查材料、证人证明材料、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军人因工、因战残疾证件、病情诊断材料、因工出差证明材料、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复查。市、区、县劳动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除按本条(四)执行外,还应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区、县劳动局应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批复认定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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