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制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发以后(指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放弃申请复议、诉讼权利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支付能力,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但因逾期不交被处罚的当事人除外。
6.充分体现集体讨论、集体负责、慎重施罚的原则。税务机关对情节严重、案情复杂的涉税违法案件的重大处罚,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详细的讨论记录,由各位参加讨论的负责人签名。
7.移送案件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在移送前追缴税款、没收非法所得,还可以进行处罚,因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案件判处罚金时,税务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可以折抵相应罚金。
8.认真实施听证制度,树立执法公正形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为个人的作出2千元以上(含2千元)罚款或者对纳税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对应当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否则,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视作无效决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鉴于
《行政处罚法》已于96年1O月1日生效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也已在《中国税务报》全文刊登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我市两级国税机关从现在开始,对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处罚案件,都应告知被处罚对象有听证权利,不能无理拒绝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否则,行政处罚将归于无效。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听证会来宣传税法,教育纳税人,树立国税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体现执法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9.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上规定的必须先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方可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