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税务行政处罚出现的变化,国税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并严格把握:
1.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人员在法定的权限内进行。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仅指各级税务部门,各类税务行政处罚应由税务部门的正式编制的干部以所在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税务机关聘请的代征员、协税员无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征管改革后,征税服务大厅内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的人员必须是税务干部。
2.正确运用税务处罚权,处罚除了要合法,还要适当,避免畸轻畸重,今后在处罚时遇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在执法文书上以文字体现:
(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如主动及时补缴税款入库或主动追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被胁迫行为等;
(3)在接受检查过程中,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交待自身问题的;
(4)检举他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并查实的。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3.充分运用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当场处罚权,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效率。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纳税人为个人的处以50元以下、对纳税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规定予以上述规定数额内的罚款,可以使用格式处罚决定书,适用个人的,统一加盖分局章,适用于企业的,市区统一加盖分局章,县市局统一加盖市局章。
4.严格施罚,认真执行,增强税法的严肃性。今后被处罚的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处罚决定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罚款缴纳。经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额为原处罚款额及加处罚款额的累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