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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
(苏州国税发[1996]309号)


各市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既是我国第一部统一和完整的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也是一部规范、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法律,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对我们现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制度有着重大影响,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并建立新的税务行政处罚制度,严格施罚,认真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一要更新观念,减少人为因素,依法施罚;二要有效地集中行政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树立国税机关依法治税的良好形象。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税务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干部学习《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给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认识《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在税务行政施罚中坚持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既体现国税机关严格执法、严明执法的良好形象以及对社会涉税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执法的水平。征管改革后,在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严格征管,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是必然的趋势。因此,要通过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掌握好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惩处不法,教育群众,公正执法,这是具有十分重要实践意义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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