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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劳动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接受年检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年检证书》;
  (二)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的审批表;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台帐;
  (五)《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台帐、工资表和劳动情况104表;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七)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八)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九)劳动卫生档案;
  (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书;
  (十一)劳动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 奖惩
  (一)劳动监察机构对年检通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在其《劳动年检证书》上加盖“劳动年检合格”印章,对连续三年年检通过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县劳动局分别颁发《劳动管理合格单位证书》,同时给予通报表扬。此后,用人单位未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存在某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对在期限内改正后经复查合格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年检证书》上加盖“劳动年检复查合格”印章;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市、区、县劳动局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三)对未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接受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向其送达《劳动监察指令书》,限期接受年检,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市、区、县劳动局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实行劳动年检制度后,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时,可随时将违法情况填写在该单位当年《劳动年检证书》中“用人单位违法情况记录”栏内。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市、区、县劳动局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学习班。
  第十条 《劳动年检证书》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及劳动年检的主要审查资料,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劳动年检证书》每三年更换一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名单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北京铁路分局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
  首都钢铁公司
  北京矿务局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政工程局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
  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东安集团公司
  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西单商场集团
  北京友谊商业集团

  附件3:

劳动年检证书

北京市劳动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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