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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劳动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检是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认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劳动年检的组织实施。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劳动年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并负责部分用人单位(名单附后)的劳动年检工作。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之外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部门、外省(市)在京用人单位和区、(县)属国有、城镇、集体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及乡镇、外商(包括港、澳、台)独资、私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年检工作。
  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城镇集体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作用人单位进行自检,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年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劳动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情况和遵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及工资支付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
  (八)特种设备建档登记和定期检验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年检的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时间。用人单位的自检工作于次年的1至3月进行;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年检工作于次年的4至5月进行。
  第七条 年检的程序。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首先进行自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分别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一)用人单位自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年检的内容搞好自检,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并如实填写《劳动年检证书》一式三份(样式附后)。
  (二)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劳动监察机构年检。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年检证书》上填报的有关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并向用人单位宣传和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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